1.水路货物运价
水路货物运价,也称为船舶货物运价,是指水路运输企业对运送货物、邮件等向托运人收取运输费用的标准。
2.运价的特点
(1)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我国的水运是一个具有多种经济成分、多层次的运输行业,在同一通航水域,就有各种不同的经济成分,不同隶属关系为水运企业承担着运输任务。交通部对水运企业的运价实行统一领导,交通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分级管理的方法。如交通部制定颁发的运价规则和运价率只适用于交通部进行直接价格管理的水运企业,各地水运企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制定颁发的运价规则和运价率。
(2)实行航区差别运价 通航水域各航行区段的情况不同,成本不同,各个水运企业的性质、隶属关系也不同,故实行航行区段的差别运价。如北方沿海货物运价、华南沿海货物运价、长江上游货物运价、长江中游货物运价、长江下游货物运价等。
(3)按运输要求分别制定运价 普通货物运价,适用于绝大多数货种的货物运价。
特定运价,指按特定季节、特定航线或特定货种规定的货物运价。如枯水运价、洪水运价就是特定的季节性运价;特种货物运输和各航区间的运输都有特定的运价规定。
3.运价的分类
水路货物运价可以按适用范围、运价制定方式、运输形式及运价单位划分。
(1)按适用范围分
①远洋船舶货物运价。是适用于对外贸易进、出口的船舶货物运输的价格。采用美元计费。
②沿海船舶货物运价。是适用于我国沿海港口之间的船舶货物运输的价格。大多采用航线运价。
③内河船舶货物运价。是适用于长江、珠江等内河的船舶货物运输的价格。大多采用里程运价。
(2)按运价制定方式划分
①国家定价。是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交通部共同规定的船舶货物运价。适用于由军费开支和财政直接支出的军事、抢险救灾货物的运输价格制定,旅客和行李运输价格制定。国家定价可分为以下两种:
a.政府定价。由国家和水运主管部门制定并统一颁布。国家一旦颁布,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同时往往是一定几年不变,过若干年后才作一次较大的调整。
b.政府指导价。由国家规定货物的基准运价以及浮动幅度,企业在允许范围内根据运输市场的供求变化确定船舶货物运价。
②合同运价。又称为协议运价。是由承运人与托运人通过商定达成的运价标准,通过双方订立合同予以明确和按合同实施。这种运价的特点是随行就市,完全受市场供求关系的调节,即在短时间内其价格水平会有较大的波动。
③运价表运价。也称班轮运价。水运企业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关系制定运价,编制运价表,向社会公开,并按运价表的规定计收运费。这种运价受交通主管部门的监管较严格,采取报备制度,有运价变动的时滞限制和稳定期的规定,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3)按运价单位划分
①单一运价。指对同一货种不论其运输距离长短,都采用相同的每货运吨运价(以下简称“运价率”)。这种运价一般仅适用于短途航线、轮渡或某些海峡间的货物运输。我国仅在内河和市内轮渡航线使用单一运价。
②航区运价。指适用于同一航区内各港间按不同货种、不同运输距离而规定的差别运价。这种运价的特点是同一货种随运输距离变化其运价水平有较大的差别,因此,有时称这种定价方式为“里程运价”。航区运价又可分为下面两种主要形式。
a.均衡里程运价。同一货种货物的运价率的增加随运输距离的增加成正比关系,即每吨公里运价为不变值。某些内河航区采用这种定价。
b.递远递减运价。对同一货种,每单位里程的运价随运输距离的增加而降低。如在100海里时运价为0.1元/吨海里,则每吨货物100海里的运费为10元;而在200海里时运价为0.09元/吨海里,则每吨货物的200海里运费为18元。
c.航线运价。指按照船舶运输的航线对货种进行定价。如秦皇岛—广州煤炭运价为30元/吨。航线定价也可以包括中转在内的运输定价。
4.水路运价结构
水路运价可以分为:按距离的差别运价结构以及按货种的差别运价结构两种形式。
(1)按距离的差别运价结构 运输费用是随着运输距离的延长而增加的,按距离远近制定水路运价是最简单也是最基本的运价结构形式。但实践中并不是完全按距离远近成正比例地制定运价,绝大多数距离运价是按递远递减原则制定的,即运价随着距离增加而增加,但不如距离增加得快。换言之,虽然运价总额长距离比短距离多,但每公里运价则是短距离时较高而长距离时较低。这是因为运输成本的变化是递远递减的,即单位运输成本是随着运输距离的延长而逐渐降低的。
(2)按货种的差别运价结构 水路总运价是根据运价率和运输距离共同确定的,在制定运价时要根据不同类别的货物制定相应的运价。按货种的差别运价是通过货物分类和确定级差来体现的。在我国现行运价制度中,水运和公路采用分级制,即将货物运价分成若干号或若干级别,每个运价号或级别都规定一个基本运价率,各种货物根据其运输成本和国家政策的要求,分别纳入适当的运价号或运价级别中去。
5.货物运费计算
根据运价等级与运价里程,或者航线港口在货物运价率表中的位置,就可以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将确定的计费重量与该批货物适用的运价率相乘,即可算出运费。
知识链接
内河水路运费计算
运价的制定包括货运基本价格的制定,货类分级及级差率的确定,运价里程与计算里程的确定,运价率表的制定等。
(1)货运基本价格 简称“基价”,亦称基本价率,是指基准的运价率。基价确定方法有两种,即综合基价和组合基价。
①综合基价。是指以综合运输成本为基础进行测算的货运基本价格。其理论公式为:
综合基价=(运输成本+利润+税金)/计划期换算货物周转量[元/(吨·公里)]
式中 运输成本——计划期部门或航区预计货运成本;
利润——按规定利润率计算办法所得的利润额;
税金——计划期按国家规定的工商税率计算出来的税金;
计划期换算货物周转量——以基本货类、基本船型为基础,各货类、船型按运输生产效率的一定比例换算而得的货物周转量。
综合基价确定后,不同货种、不同运距的货物运价率可按下式确定:
运价率=综合基价×里程×级差系数(元/吨)
以综合基价为基础而确定的货物运价,是一种均衡里程运价。它既能反映货物运价的总体水平,也能反映不同运距、不同货种的运价差别,测算也比较方便。但是此法不能较好地体现运输成本随运距变化的情况,不能反映运距的变化对停泊成本和航行成本的不同影响。
②组合基价。是指由航行基价和停泊基价组合而成的货运基本价格,它是递远递减运价的基础,比综合基价(均衡里程运价)合理。其理论计算公式为:
组合基价=航行基价×里程+停泊基价 (元/吨)
航行基价=(航行成本+利润+税金)/计划期换算周转量 [元/(吨·公里)]
停泊基价=(停泊成本+利润+税金)/计划期换算货运量 (元/吨)
③级差率的确定。级差率是指同一航线不同级别货物运价率之间的递增(或递减)率。其计算公式为:
级差率=(后级运价率-前级运价率)/前级运价率×100% 后级运价率=前级运价率×(1+级差率)(元/吨)
级差率的数值可以是正数,也可以是负数。若为正数,则说明后一级的运价率高于前一级;反之,后一级的运价率低于前一级。
级差系数,是指各级货物的运价率对基级货物运价率(即基价)的比例关系,可根据各级级差率推算。如果已知级差系数和基价,则其他级别的运价率可按下式确定:
各级运价率=基价×相应的级差系数
(2)运价里程与计算里程的确定 运价里程是指由水运主管部门统一颁布的为测定两港间运价率而特设的里程。它不同于实际里程和航行里程,比较稳定,不得任意更改,只有在航道或港区发生永久性变化时,才由水运主管部门统一修订。
在制定运价率表时,为便于运作和简化,往往把运价里程划分为若干区段。每一区段适合从某一里程起至下一里程止的特定范围。若两港间的运价里程落在某一里程区段内,则按统一规定的里程计算,这一里程称为计算里程。
我国对沿海航区和长江航区里程区段的划分以及相应采用的计算里程均有不同规定。
(3)运价率表的制订 确定了基价、级差率及运价里程之后,就可以计算出任何两港间的各级运价率,将所得数据汇列成表即可得运价率表。
货物运价率表有两种形式,即分航区运价率表和主要航线运价率表。前者是按北方沿海、华南沿海、长江和黑龙江4大航区分别制订货物运价。后者的制订步骤为:
①列出主要航线起讫港并确定其所在航区;
②查运价里程并确定计算里程;
③确定航行基价、停泊基价和级差系数;
④计算各级货物的运价率。